公告:

  没有公告

 返回首页
推荐文章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管网水水质检测公告
末梢水水质检测公告
管网水水质检测公告
末梢水水质检测公告
管网水水质检测公告
城市供水管网报漏及举报
温馨提示:供水设施防冻
黄冈市自来水公司防冻抢
公告
水表防冻指南
更多内容
关于在黄州城区随用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告示         ★★★【字体:
关于在黄州城区随用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告示

作者:本站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5 11:19:47


黄州城区各单位及各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自1996年以来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8年来,累计起用价格调节基金二百多万元,主要用途:一是用于黄州城区在重大节日期间以猪肉为主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二是用于副食品价格暴涨时,有关部门组织货源、平抑物价的亏损补贴;三是用于扶持“菜蓝子”工程开发建设,确保市场繁荣和价格稳定。实践证明,这项制度的实施,对稳定我市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特别是对稳定节日期间、大旱之年的菜蓝子价格、防治“非典”和禽流感药品价格都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

    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黄政发〔2004〕07号文件第一条第十项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自来水每吨收取0.05元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讯部门监督。鉴于黄州城区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经研究暂按用水每吨0.02元收取价格调节基金,并从二OO四年十月开始执行。请各单位、企业和广大用户给以支持。

    特此告示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有关政策性说明

    一、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法律依据
    1、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  200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二、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审批程序。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为防止主要副食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建立平抑副食价格基金,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黄冈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文章录入:信息中心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投搞情况 |

    Copyright © 2007 hgzls All Rights Reservde
    供水热线:0713-8354199 客服中心:0713-8366033 水费语音查询:0713-8352944
    办公地点:湖北省黄冈市八一路46号 鄂ICP备05005972号
    站长:黄冈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