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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城区各单位及各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自1996年以来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8年来,累计起用价格调节基金二百多万元,主要用途:一是用于黄州城区在重大节日期间以猪肉为主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二是用于副食品价格暴涨时,有关部门组织货源、平抑物价的亏损补贴;三是用于扶持“菜蓝子”工程开发建设,确保市场繁荣和价格稳定。实践证明,这项制度的实施,对稳定我市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特别是对稳定节日期间、大旱之年的菜蓝子价格、防治“非典”和禽流感药品价格都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
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黄政发〔2004〕07号文件第一条第十项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自来水每吨收取0.05元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讯部门监督。鉴于黄州城区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经研究暂按用水每吨0.02元收取价格调节基金,并从二OO四年十月开始执行。请各单位、企业和广大用户给以支持。
特此告示
关于价格调节基金有关政策性说明
一、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法律依据 1、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 200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二、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审批程序。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为防止主要副食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建立平抑副食价格基金,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黄冈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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