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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用办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报送渠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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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信用工作主管部门:
根据省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机制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10号)要求,4月1日起全省信用数据将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由信用信息汇集系统统一报送,原临时开发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以下简称双公示)填报系统将停止使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尽快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部署,确保汇集系统承担全省本行业领域包括双公示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报送工作。
2.从4月1日起,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7版)》确认的事项和渠道报送信用信息(含双公示),并负责调整目录事项变化情况。
3.省各有关部门有纵向业务系统支撑的,要及时配置汇集系统交换接口,报送信用信息(含双公示);没有纵向业务系统支撑的,要利用汇集系统在线填报功能完成事项的建表、填报工作。同时,使用汇集系统在线填报功能报送信息的省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衔接本行业领域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开通本单位信用信息(含双公示)填报人员的工作账号,开展信用信息(含双公示)报送工作;各市州信用办要按照《省信用办关于开展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员配置工作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49号)要求,抓紧完成所辖县市区信用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管理员账号分配工作;各县市区信用办要抓紧完成本级有关部门管理员账号分配工作。
4.双公示信息报送情况是国家和省考核通报的重点内容,为确保双公示信息报送路径调整后能够及时全量报送,省信用办、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要加强联动和考核督办。从4月份起,信用信息(其中“双公示”单列)事项和数据报送情况列入省有关部门目录事项数据覆盖率、每月数据增量等月度指标通报范围。按照省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机制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10号)的有关要求,省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在系统内及时通报本行业领域信息报送工作情况,并抄送省信用办和各市州信用主管部门。各市州县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综合管理本级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汇集工作,监督保障好本级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员配置工作,结合省信用办和省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及时整改。
调整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工作可咨询省信用信息中心信用数据管理部,联系人:曾雯 027-87238360。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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